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皖小律普法丨十大核心任务——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》系列解读之政府篇
2026-03-134




编者按:

2026年3月12日,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》(以下简称《生态环境法典》),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。

这部生态环境领域的基础性、综合性法律首次以法典化形式整合污染防治、生态保护、绿色低碳发展等核心制度,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。

《生态环境法典》正式确立“党委领导、政府主导、企业主体、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”的生态环境多元共治格局。为助力各方主体准确理解并有效落实《生态环境法典》,省律协环境与资源专业委员会组织律师分别从不同视角展开分析。


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和主导力量,各级政府如何精准把握《生态环境法典》要求、高效落实法定职责,直接关系到法典实施成效和美丽中国建设进程。

本文即从政府视角出发,梳理10项核心任务,解析其背景意义与落实要点。


构建协同联动的监督管理体系,破解“九龙治水”难题

问题:长期以来,生态环境监管存在部门职责交叉、协同机制不健全等问题,影响治理效能。

要求:《生态环境法典》明确县级以上政府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,建立责任清单制度和跨区域联合保护机制,通过“统一政策规划标准、统一监测评估、统一监督执法、统一督察问责”的“四统一”管理模式,破解监管碎片化难题。

意义:这一要求既是对“大环保”监管体制改革的法律固化,也是应对跨区域、跨流域生态环境问题的现实需要。

落实要点

1.制定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,明确生态环境、自然资源、住建、交通、农业农村等部门的具体职责,避免职责空白或重叠。

2.建立健全河湖长制、林长制配套机制,明确各级河湖长、林长的履职标准和考核办法,将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。

3.针对重点区域、流域(如长江经济带、黄河流域)建立跨行政区域联合防治协调机制,实行统一规划、统一标准、统一监测、统一措施。

4.推进生态环境信息共享平台建设,要求各相关部门及时上传监测数据、行政许可、行政处罚等信息,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和跨部门共享。


严守生态保护红线,筑牢生态安全屏障

问题:生态保护红线是保障生态安全的“生命线”,但部分地区存在红线划定不科学、管控不到位、违规开发等问题。

要求:《生态环境法典》强化生态保护红线刚性约束,要求将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、生态极敏感脆弱区域优先划入红线,实行严格保护。

意义:这一要求是基于我国生态系统整体性和脆弱性特点,为维护生态安全划定不可逾越的法律边界。

落实要点

1.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,科学划定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,明确红线内禁止性和限制性活动清单,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。

2.建立红线内人为活动监督管理制度,定期开展保护成效评估,对违规开发建设行为实行“零容忍”,依法责令拆除或关闭。

3.对红线内原有合法合规活动,制定差异化管控措施,鼓励通过生态补偿、产业转移等方式逐步退出,保障生态系统完整性。

4.将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,对红线保护不力、生态功能退化的地区依法问责。


完善生态环境标准体系,夯实依法治理基础

问题:生态环境标准是开展污染防治、生态保护的技术依据,当前部分领域存在标准缺失、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衔接不畅等问题。

要求:《生态环境法典》明确国家和地方两级标准制定权限,要求地方可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,且标准制定需充分征求公众和专家意见。

意义:这一要求既保障了标准的科学性和针对性,也为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细化管控要求提供了法律依据。

落实要点

1.省级政府需梳理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突出问题,对国家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,对已有国家标准的项目可制定更严格的地方标准,并按规定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。

2.制定标准时组织专家审查论证,通过听证会、网络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吸纳公众、企业、行业协会意见,提高标准认可度和可操作性。

3.建立标准动态修订机制,定期评估标准执行情况,根据生态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和经济技术发展水平适时调整。

4.通过政府官网、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免费公开标准全文,开展标准解读和培训,确保相关部门、企业准确理解和执行。


强化生态环境影响评价,守住源头防控关口

问题: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是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 “第一道防线”,但实践中存在“重审批、轻监管”“评价流于形式”等问题。

要求:《生态环境法典》细化规划和建设项目环评要求,明确未依法开展环评的规划不得实施、项目不得开工,强化环评全过程监管。

意义:这一要求旨在从源头控制生态环境风险,实现“预防为主”的治理目标。

落实要点

1.对国土空间规划、区域流域开发利用规划等编制生态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,对工业、能源、交通等专项规划组织编制环评报告书,未包含环评内容的规划草案不予审批。

2.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制度,对可能造成重大生态环境影响的项目编制报告书,轻度影响的编制报告表,影响很小的填报登记表,杜绝“降格环评”现象。

3.规范环评审批流程,对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项目,在报批前举行论证会、听证会征求公众意见,环评报告书全文公开,接受社会监督。

4.加强环评后监管,对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落实环评要求的情况开展跟踪检查,对未实施环保对策措施的依法责令整改。


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,平衡保护与发展利益

问题:生态保护地区往往经济发展相对滞后,“保护者得不到合理补偿”的问题制约着生态保护积极性。

要求:《生态环境法典》构建财政纵向补偿、地区间横向补偿、市场机制补偿相结合的多元补偿体系,明确对重点生态功能区、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给予补偿。

意义:这一要求是践行“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”理念的关键制度设计,旨在通过利益调节促进生态保护的可持续性。

落实要点

1.县级以上政府构建稳定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投入机制,统筹财政资金,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对生态保护重点区域给予倾斜支持。

2.推动受益地区与保护地区签订横向补偿协议,通过资金补偿、对口协作、产业转移、共建园区等方式实现利益共享。

3.培育生态保护补偿市场机制,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产品和服务购买,支持建立市场化运作的生态保护补偿基金。

4.完善补偿标准体系,根据生态效益外溢性、生态功能重要性、生态环境敏感性等因素实行差异化补偿,加大对生态保护红线覆盖比例较高地区的支持力度。


健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机制,提升风险防控能力

问题:随着工业化、城镇化进程加快,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呈现频发态势,部分地区存在应急预案不完善、应急处置不规范等问题。

要求:《生态环境法典》明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分级分类管理要求,建立“预防准备—监测预警—应急处置—调查评估—事后恢复”全链条应对机制。

意义:这一要求旨在防范化解生态环境风险,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。

落实要点

1.制定本行政区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,明确应急组织体系、响应程序、处置措施等内容,报上一级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。

2.建立健全监测预警机制,组织制定预警方案,对可能导致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及时研判,必要时发布预警信息、启动应急措施。

3.储备必要的生态环境应急物资和装备,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,提升跨部门、跨区域应急联动能力。

4.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,立即组织应急处置,切断污染源,防止危害扩大,事后及时开展生态环境影响和损失评估,将评估结果作为损害赔偿和生态修复的依据。


加大生态环境财政投入,强化保障支撑能力

问题:生态环境保护具有公共产品属性,需要稳定的财政投入作为保障,但部分地区存在投入不足、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等问题。

要求:《生态环境法典》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将生态环境保护经费纳入本级预算,加大财政投入,优化资金配置。

意义:这一要求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坚实的资金保障,确保各项法定制度落地实施。

落实要点

1.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,将污染防治、生态保护、应急处置、监测能力建设等所需经费足额纳入年度预算,保障资金投入规模与建设任务相匹配。

2.优化财政资金使用方向,重点支持水污染治理、土壤污染修复、农村生态环境整治、生态保护补偿等关键领域,提高资金使用效益。

3.拓宽资金渠道,通过税收优惠、绿色金融、社会捐赠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保护项目。

4.加强财政资金监管,建立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机制,对截留、挤占、挪用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。


推进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,构建社会共治格局

问题:公众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力量,但长期存在环境信息不透明、公众参与渠道不畅通等问题。

要求:《生态环境法典》赋予公民获取生态环境信息、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的权利,要求政府部门公开相关信息、完善参与程序。

意义:这一要求旨在构建“政府主导、企业主体、公众参与”的社会共治格局,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的全民参与度。

落实要点

1.定期发布生态环境状况公报,公开生态环境质量、重点污染源监测、行政许可、行政处罚、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等信息,确保信息准确一致。

2.公布举报电话、电子邮箱等便捷举报渠道,对公众举报的污染环境、破坏生态行为及时处理,对实名举报反馈处理结果,为举报人保密。

3.在编制生态环境规划、制定标准、开展环评等工作中,采取听证会、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保障公众参与权,对公众意见采纳情况作出说明。

4.鼓励社会组织、志愿者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活动,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提起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。


统筹推进污染综合防治,改善生态环境质量

问题:当前我国大气、水、土壤、固体废物等污染问题依然突出,单一污染物治理、单一区域防控已难以满足改善环境质量的需求。

要求:《生态环境法典》构建全要素、全过程、跨区域的污染防治体系,要求政府统筹城乡污染治理设施建设,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。

意义:这一要求是践行“精准治污、科学治污、依法治污”方针的核心举措,旨在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。

落实要点

1.统筹建设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、固体废物收集处置设施,保障设施正常运行,提升城乡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水平。

2.针对大气污染,推进燃煤清洁利用、工业废气治理、机动车污染管控、扬尘综合整治,建立重点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和重污染天气应对预案。

3.加强水污染防治,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,严格入河排污口管理,开展黑臭水体整治和地下水污染防控,推进重点流域综合治理。

4.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,重点监测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,对污染地块实行分级管控,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居环境安全。


引领绿色低碳转型,推动高质量发展

问题:传统高耗能、高污染发展模式已难以为继,绿色低碳发展是破解资源环境约束、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。

要求:《生态环境法典》专编规定绿色低碳发展制度,要求政府采取财政、税收、金融等政策措施,推动产业结构优化、能源结构转型、循环经济发展。

意义:这一要求是统筹发展和安全、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的法律保障。

落实要点

1.编制本行政区域绿色低碳发展规划,将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融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,推动钢铁、有色金属、石化等重点行业绿色转型。

2.完善绿色低碳政策体系,实行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、税收、价格政策,推广绿色信贷、绿色债券等金融产品,支持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。

3.推进能源节约与绿色转型,优化能源结构,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,加强工业、建筑、交通等领域节能,推广先进节能技术和装备。

4.发展循环经济,推进资源循环利用,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,鼓励废弃物资源化利用,倡导绿色消费和绿色出行。

本栏目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。


方 正

方正    北京隆安(合肥)律师事务所环境法团队、双碳法律事业部律师,省律协环境与资源专业委员会秘书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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供稿:省律协环境与资源专业委员会
策划:省律协宣传联络部、业务部

编辑:李玉婷、顾雪寅

校对:纪永德、潘璐璐

审核:贾明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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