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春节普法│春节加班费如何算——这份维权清单请收好
2026-03-026


春节是万家团圆的灯火,是风尘仆仆的归途,这都离不开无数劳动者坚守岗位的默默付出。当你在除夕夜的值班室核对最后一笔订单,在正月初一的物流仓库分拣堆积如山的包裹,在初三急诊室的无影灯下与生命赛跑——法律不仅看见你的辛劳,更以“真金白银”的加班费标注着这份付出的分量。

然而,每逢春节,“加班费缩水术”便在部分企业悄然上演:有的把法定三倍换成补休,有的用年货大礼包“抵账”,有的只按基本工资算账。作为一名专业律师,今天赵爽律师选取两个典型“套路”,拆解法条,教你算清每一分该得的钱。

一、大礼包不是工资卡:实物不能抵加班费

【案例回放】

2026年春节前夕,某大型商场向全体员工发放价值1500元的年货大礼包,内有坚果、腊味、粮油。随后,商场通知春节期间正常营业,并称“大礼包就是春节加班费”。员工周女士提出质疑,商场经理反问:“公司发了东西,还不够意思吗?”

【法律条文】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第五十条规定:“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。”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》第五条进一步明确:“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,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。”

加班费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,必须以人民币形式支付。商场的年货大礼包,是企业福利还是加班费,不是由老板说了算,而是由法律规定。福利是企业“多给的”,加班费是员工“该拿的”,二者性质截然不同,不能混为一谈,更不能以物抵钱。

【律师提醒】

大礼包是情分,加班费是本分。如果用人单位以发放实物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,请明确告知对方:根据法律规定,我有权获得法定货币报酬,福利不能抵扣工资。保留好发放大礼包的记录、加班排班表、工作沟通记录,这些恰恰是你应得加班费未被足额支付的证据。维权时,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,也可申请劳动仲裁,要求企业支付“本应发的钱”,而非用“已经发的东西”抵付。

二、补休只配休息日:法定假日必须“付三倍”

【案例回放】

2026年春节前夕,小李所在的服装公司接了一笔外贸急单。公司要求员工正月初一至初三全体加班,并承诺:“节后给你们统一补休三天,加班费就不单独算了。”员工不服,公司反问:“给你们放假还不愿意?”

【法律条文】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: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,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。法律之所以对法定节假日加班设置“只能付钱、不能补休”的刚性规则,是因为春节等法定休假日承载着特定的文化意义与精神价值——除夕的团圆饭、初一的拜年、初二的回娘家,这些是补休无法“补”回来的。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,牺牲的是不可逆的与家人团聚的时间,法律用三倍工资表达对这份牺牲的尊重与补偿。

【律师提醒】

法定假日加班费,是“硬通货”不是“商量券”。一个简单判断标准:除夕、正月初一、初二、初三这四天(2026年为2月16日至19日),用人单位安排你上班,必须支付300%工资,不能以任何形式的补休、调休替代。如果企业提出“补休抵三倍”,你可以明确答复:“这是违法行为,我拒绝。”你的拒绝,不是不配合工作,而是在维护法律的底线。

赵爽

北京盈科(合肥)律师事务所律师

律师提醒:

春节加班,本就意味着错过故乡的烟火、推迟团圆的拥抱。这份付出值得被尊重,这份报酬应当分文不差。作为一名执业律师,我深知大多数劳动者并不愿意在节后立即与公司对簿公堂。诉讼不是目的,拿到该拿的钱,过个踏实年,才是所有人的朴素心愿。因此,我的建议始终是:事前留证据、事中敢说“不”、事后才能去诉。愿每一位坚守岗位的劳动者,流汗不流泪,付出有回报,辛苦不“薪”苦。


作者:赵爽
策划:省律协宣传联络部

编辑:顾雪寅、李玉婷

校对:纪永德、潘璐璐

审核:贾明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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